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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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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谢某某诈骗案。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征地过程中,与他人共同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谢某某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某服刑期间委托本律师提出申诉,本律师认为该案认定犯罪数额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再审依法改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十万元。
(二)彭某某没收违法所得案。彭某某与贾某某在境内违法所得人民币1亿余元、黄金制品以及在境外多处房产、数百万欧元国债及数十余万美元。检察机关申请没收,彭某某贾某某近亲属委托本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
(三)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王某某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截留湖南某某公司8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1320万元属于犯罪所得,仍然为其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审本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案卷,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应从轻判处。二审改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
(四)原告人刘某因被告人廖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委托本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律师认为刘某因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某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赔偿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某某八万元。
(五)被告人肖某某玩忽职守案。肖某某系海事局分管安全的工作人员,境内河域发生民用渔船翻船事故致9人死亡,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肖某某提起公诉。本所律师为肖某某提供辩护,对事故定性、责任主体、监管权限等问题提出不同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对肖某某作出定罪免刑判决。
(六)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李某某系某公司兼职会计,该公司由专职出纳虚开发票给其他公司,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立案侦查,本所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认为李某某没有参与虚开发票、没有共同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七)被告人李某某贪污案。李某某系某国有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经理,几年间在子公司给国企负责人报销了三万余元的发票,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构成贪污罪。本所律师提出,子公司的财产属国企所有,国企负责人有权在子公司开支,李某某个人没有占有公司财产,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做出定罪免刑的判决。
(八)被告人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何某某系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帮助外地的黄金加工商从上海购买黄金,然后开具发票给其他公司。因该案涉案金额60多亿,涉及二十多个省区的四百多家企业,被公安部挂牌督办,本所律师依法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被告人蒋某某玩忽职守案。蒋某某系某公路局的总工程师,在监管的工程项目中,财务人员私自转出公款用于炒股,造成二百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本所律师提出,蒋某某主观上没有过错,正常履行了监管职责,得到法院的采纳,做出定罪免刑的判决。
(十)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唐某某系某房地产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履行职责。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本所律师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唐某某没有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个人责任不大,得到法院采纳,对唐某某判处缓刑。
(十一)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刘某某开设赌博网站,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改变中奖结果非法牟利。一审判决后,本所律师为其二审提供辩护,提出本案的证据存在瑕疵,认定修改中奖结果的证据不够充分,得到二审法院采纳,对刘某某改判从轻处罚。
(十二)欧阳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湖南省优秀案例)冷水江市公安局在接到欧阳某某前妻的举报,前妻的4个朋友在家里打麻将,在家里做饭吃,4个全部中毒,被抢救才脱险。欧阳某某被羁押期间承认系他将农药投放在前妻家的油桶里。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欧阳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欧阳某某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本所律师提出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证据辨认等方面的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被告人欧阳某某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欧阳某某无罪。
(十三)杨某某——侵占公司财产案。某煤矿负责人,被人举报侵占煤矿财产500多万元,被侦查终结对被告人杨某某等七人以侵占公司财产罪移送起诉,本所律师在庭前提出被告人没有占有的故意,也说明仅为被告人的失职,且没有实际造成损失等理由呈报给了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对杨某某等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